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34號
再審原告 陳榮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陳三福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74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