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0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魏士為
上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被告陳柏賢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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