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542號
原 告 羅煉華
被 告 郭玉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41號),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
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金融帳
戶之必要,並已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遭
犯罪集團利用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之工具,竟於民國8月
初不詳日期,將其不知情之子郭岳煬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申辦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號存摺、金融卡
及印章(下稱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交付予訴外人張書芳,
張書芳則翻拍上開帳號存摺照片,以通訊軟體LINE發送提供
交付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
暱稱「金安斯利李」、「Zhang」、「日出快遞公司交貨」
、「Express Evolutions」等帳號,於110年8月4日某時許,
向原告佯稱:付款才能拿包裹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
同月19日14時42分許,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入新臺幣(下
同)250,000元至本案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提領一空,致原告
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援引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41號案件(下稱
系爭刑案)刑事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有被告於系
爭刑案所附之自白、原告於警詢之陳述張書芳瑜警詢、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郭岳煬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證人即告訴人周氏緣、羅煉華、沈琬琳於警詢時之證述均大致
相符,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0日儲字第110
0292305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本案
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5
號卷(下稱615偵卷)第25-26】,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
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
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615偵卷第27-61頁)、原告匯
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見
615偵卷第63-86頁),為證,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
幫助他人及所屬詐騙集團詐騙原告之行為,亦經本院系爭刑
案認定在案。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前段及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並經本
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閱屬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施用詐欺之不
法侵侵權行為,已如前述,則被告對前揭「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詐騙集團成員」及所屬詐欺集團之侵權行為亦為共同侵權
行為人,揆之上開規定,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250,000元,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2項第12款規定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
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