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14號原 告 王郁翔 被 告 張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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