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414號
TCEV,112,中簡,3414,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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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14號
原 告 王郁翔
被 告 張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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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