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303號
TCEV,112,中簡,3303,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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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03號
原 告 刁惠妹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鍾紹甫詐欺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4號
、112年度金訴第370號)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請
求被告鍾紹甫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64,930元,經本院刑
事庭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602號裁定移送前來
。查本件被告鍾紹甫係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原告因被告鍾紹甫詐欺
罪所所生之損害(即請求賠償464,930元)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至原告主張追加被告戴
智軒、林芝瑈、林義順朱晏儀等人與被告鍾紹甫為共犯,亦應
連帶負同一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則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
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本院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誤諭
此部分裁判費為10,130元),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7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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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