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15號
原 告 蘇秉濬
被 告 陳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綉枝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已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112年11月15日始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此有撤回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參,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定於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