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2409號
TCEV,112,中簡,2409,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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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
原 告 黃玉婷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蕭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5日15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本案支票簽立時被告 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尚未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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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