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
原 告 黃玉婷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即蕭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5日15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本案支票簽立時被告 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尚未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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