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文君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蔡曜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0日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 院於112年9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 程式欠缺,該項裁定業於112年10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欠缺程式,未繳 裁判費部分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