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
原 告 魏辛澐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子菱律師
黃柏憲律師
陳相懿律師
被 告 李侑璇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洪弼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係在軍隊服役之軍人,送達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惟第一次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時,尚為查悉被告為現役軍人,該次起訴狀繕本送達為不合法,致遲延利息無法起算,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