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萌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宇豪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塔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然未
見上訴人繳納,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時未提出上訴狀之繕本,致無法送達被
上訴人,故應一併向本院具狀提出,以利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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