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陳美純即曾友志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曾佳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侵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6579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