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4796號
TCEV,112,中小,4796,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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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7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陳煜瀅
被 告 林章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76元,及其中新臺幣15,640元自民國
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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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