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148號
抗 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徐昶蘭
代 理 人 徐柏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
2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2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故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為由裁定 駁回等情,尚屬有誤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已於112年8月31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等 情,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細收據1份在卷可參,是抗告人提 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故原裁定應予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