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077號
原 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訴訟代理人 巢維夫
被 告 李泓慶
訴訟代理人 李家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2年11月14日始具狀陳報本院,將訴之聲明減縮為新臺幣58,824元,此有民事陳報狀(二)1份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