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4001號
TCEV,112,中小,4001,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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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00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雅鈴
被 告 曹楊翠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161元,及自民國98年2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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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