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735號
原 告 中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自生
訴訟代理人 黃怡婷
被 告 張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 ,本件被告張進發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嗣具狀表示因流 行性感冒未能到庭,請本院另擇期日開庭,定會準時到庭, 且對於原告請求事項亦有爭執,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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