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律師費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04號
TCEV,112,中小,204,2023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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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閔間請求律師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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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