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原簡字,112年度,27號
TCEV,112,中原簡,27,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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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原簡字第27號
原 告 魏瑜君
送達代收人 楊鳳如
被 告 吳承恩


張晉瑋
許惟閎許元泰

陳鴻國


陳冠君

申傳崴

王勝
陳信語陳佑霖



洪建鋐

林維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66號案件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涉有詐欺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9年度偵字第35428號案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10年 度原金訴字第7號等案件判決在案,因被告等不服該判決, 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 字第1666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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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