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3439號
TCEV,111,中簡,3439,2023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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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39號
上 訴 人 吳欣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承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
2,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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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