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2年度,282號
LTEV,112,羅補,282,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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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蔡明忠明欣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學成成峯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1,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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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