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1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黃美娟
被 告 陳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1月 23日宣判,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