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謝金樹
被 告 劉得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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