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12年度,298號
CPEV,112,竹東小,298,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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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謝金樹
被 告 劉得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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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