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2號
原 告 游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宇即禎心為妮工程企業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