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14號
原 告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瑱
被 告 張有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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