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2年度,593號
CPEV,112,竹北小,593,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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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5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被 告 林甄林妤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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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