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1年度,5號
CPEV,111,竹東簡,5,2023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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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
原 告 彭文煥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被 告 彭文育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裁定於本院111年度家調字 第6號(即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裁判前 停止訴訟程序。因上開事件已終結,業經本院查明,則原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 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112年12月19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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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