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12年度,354號
CPEM,112,竹北簡,354,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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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芬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3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芬鈺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傅芬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檢察 官已在起訴書內具體記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為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以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嗣與另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並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10年9 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且於111年3月13日 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前科事實,理 由中並引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請求依累犯規定酌量 加重其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 裁定意旨參照),經核上情屬實,準此,被告於上開案件之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2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 上開執行完畢之罪,係因竊盜案件受刑,與本案的犯罪類型 相同,堪認前次對其所執行之刑罰,並未產生一定之嚇阻或 教化效果,即便因累犯加重其刑,罪刑之間仍屬相當,並無 過苛之虞,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加重其刑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賺取錢財,率爾對竊取他人財物,所為殊無可取,兼衡 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考量告訴人所受之損害、被告實 際取得之利益、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 ,就被告所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所竊得之機車已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單在卷可佐



(見偵查卷第28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毋庸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3511號
  被   告 傅芬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芬鈺前因竊盜案件,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竹北 簡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與另案合併定應 執行刑並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10年9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併付保護管束,且於111年3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傅芬鈺猶不知悔悟,於112年7月14 日凌晨1時37分許,徒步行經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0○0號 前,見朱見堂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1台停放 於該址道路旁,且機車鑰匙插在電門處未取走,竟基於竊盜 之犯意,以該機車鑰匙發動該機車後,旋騎乘該機車離開該 址而竊盜得逞;其後朱見堂發現上揭機車失竊,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且於112年7月16日晚間9時4 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前,查得傅芬鈺使用上 揭機車贓物,乃依法將其逮捕,並查扣該機車及機車鑰匙2 把(業已發還朱見堂),因而破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芬鈺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朱見堂於警詢中指述情節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 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單、查獲現場照片、 查扣物品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傅芬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其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且罪名相同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及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子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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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