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95,37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怡靜於民國85年10月2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81,609元 吳怡靜(原名吳能昭) 自101年5月20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2 213,767元 吳怡靜(原名吳能昭) 自101年7月2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104年9月1日起自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