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66號
KMDV,112,司促,1366,2023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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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昱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7,64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昱晴(即王心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22日止累計37,644
元未給付,其中33,797元為消費款、2,647元為循環利息、1
,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3,797元 王昱晴(即王心宜) 自112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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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