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2年度,1號
KMDM,112,原簡,1,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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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重申



選任辯護人 陳素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3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原易字
第2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重申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宋重申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犯罪嫌疑
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爰
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予以裁定羈押。
 ㈡茲被告因另案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
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2年11月2日起算,有卷附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助義字第20號執行指揮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
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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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