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1193號
CCEV,112,潮補,1193,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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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雲祥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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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