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陳登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雅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