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陳宏尉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另因被告住所在高雄,請敘明向屏東提起訴訟的法律上
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