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金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1135號
CCEV,112,潮補,1135,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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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阮珮華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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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