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謝進添
被 告 謝進德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4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
11.0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2=220,4
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