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陳武亮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之
柏油路面除去,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等語。查依原告陳報上開請
求除去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之面積為20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公
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00元,有公告土地
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26,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20㎡=2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