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聲字,112年度,7號
CCEV,112,潮聲,7,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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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翁自得

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8月9日及9月11日開庭錄音檔等語 。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 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 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 定意旨參照)。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須 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 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 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倘未具體敘明,自與上開 規定要件不符。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潮小字第417號不當 得利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並未敘明有何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經本院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 ,聲請人於112年10月20日收受通知,惟迄今仍未補正,難 認其符合上述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之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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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