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界址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2年度,73號
SDEV,112,沙簡,73,2023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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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7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馮燕清
送達代收人 高子涵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馮郁珊
馮意
馮柏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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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