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2年度,691號
SDEV,112,沙小,691,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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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69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石志堅律師
被 告 陳威廷
陳奕州
林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8,18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835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1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110年6月15日17時10分許,無照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00 0號前處,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以致碰撞前方欲左轉進 加油站之原告承保,由訴外人蔡昭榮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經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清水分局清水交通分隊沙鹿小隊處理,被告丙○○駕駛前 述車輛應負賠償責任。而被告丙○○於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駕駛執照,卻仍駕駛前開汽車,其法 定代理人即被告乙○○、甲○○對系爭車輛所有人之損害,亦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系爭車輛送修,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 下同)69,720元(包括零件37,520元、烤漆12,000元及工資 20,200元),原告已依約賠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之 規定,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並請求法院判決: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9,7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 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述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且系爭車輛經送 修復,維修費用總計69,720元(包括零件37,520元、烤漆 12,000元及工資20,200元)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行車執照、估價單、車損照片、 統一發票等為證,復有本院主動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 分局調閱之本件交通事故全案卷宗資料在卷可查。而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26條之23 、第42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 認,本件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可信原告之主張屬實。(二)「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 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行駛時,駕駛 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丙○○駕駛車輛未注意上開規定,致自後追撞 前方訴外人蔡昭榮駕駛之車輛,造成訴外人蔡昭榮所有系 爭車輛受損,既可認定,則被告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上揭規定,致肇本件車禍,自有過失,足以認定。(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 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丙○○ 就本件肇事發生既有過失,自應對被害人即訴外人蔡昭榮 所受車輛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 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 狀。為民法第196條、第213條所明定。又請求賠償物被毀 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要者 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



77年5月17日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 件被告過失不法毀損系爭車輛,已如上述,依前開規定, 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以修復金額作為賠償金 額,自屬有據。又系爭車輛之零件修理既係以新零件更換 破損之舊零件,依上開說明,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 除。查系爭車輛受損而支出修理費用計69,720元(包括零 件37,520元、烤漆12,000元及工資20,200元)。其中零件 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 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月計」,上開原告承保車輛自出廠日109年(即 西元2020年)9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0年6月15日, 已使用0年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5, 983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再加計不計算折舊之烤漆1 2,000元及工資20,200元後,系爭車輛維修費用之損害應 為58,183元(計算式:25983+12000+20200=58183)。(五)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 ,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 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 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 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 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 (最高法院65年臺上字第2908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本 件原告因承保之系爭車輛遭被告丙○○過失不法毀損,固已 給付賠償金額69,720元,但因被告丙○○就系爭車輛之損害 應賠償之金額僅58,183元,已如前述,則原告依保險法第 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請求被告丙○○賠償之範圍,亦僅得以 該等損害額為限。
(六)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 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丙○○之前揭損害賠償債 權,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丙○○迄未給付,當應 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丙○○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丙○○次日即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 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七)按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13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 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定。查被告丙○○係00年00月0日生,於本件交通事 故發生之110年6月15日時為17歲6月又10日,屬具有識別 能力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乙○○、甲○○為被告丙○○之父 、母,係其法定代理人等情,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被告乙○○、甲○○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 定,與被告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8,183元,及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本 件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爰依 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9條、第8 5條第2項,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原告所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並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之835元,餘由 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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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7,520×0.369×(10/12)=11,537第1年折舊後價值 37,520-11,537=2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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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