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656號
上訴人即被告
尤秉農即尤慶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基雄、田蔡春好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