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陳棋明
被 告 吳淞華
吳廷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沙訴字第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任何書狀。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淞華、吳廷賢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沙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宣告之依 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