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2年度,929號
CDEV,112,橋簡,929,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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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29號
原 告 郭宮寶
被 告 上野水太極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以被告積欠其支票票款未清償為由,對被 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依原告前揭主張,核屬本於票據有所 請求而涉訟,票據付款地之法院具有管轄權。而票據付款地 為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苓雅 分行,此有支票2 紙附卷可佐,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 高雄地院)管轄。其次,被告上野水太極國際有限公司設立 地址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5樓之4、被告黃志遠之住所 地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5樓之3,有上野水太極國際有 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黃志遠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皆非屬本院管轄。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由高雄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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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野水太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