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799號
原 告 吳建美
被 告 陳順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附民
字第57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前之某不詳時許,在 社群軟體臉書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暱稱「Ja mes Chang」、「Williams」之人通訊後,詐欺集團成員表 示需要被告之帳戶資料,並需要由被告處理匯入款項轉購買 比特幣之事務,被告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 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且詐欺集團或其他不法 人士經常蒐集利用第三人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誘騙被害人 以匯款或轉帳方式交付金錢,藉此獲取不法利益,如任意提 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不詳他人使用再依指示提領或轉匯不明款 項,並收取報酬之情形,極有參與財產犯罪之可能,竟與上 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意思,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左營南站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其不知情之配偶鍾國銘所 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高雄內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乙帳戶)等帳戶存摺封面拍照後,以LINE傳送予「 Williams」。嗣「Williams」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 戶資料後,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5日12時3分前某 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裝原告之友人,佯稱:要寄送包 裹給你,需要先支付海關稅金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 示先後於110年11月23、24、26日匯款新臺幣(下同)90000 元至乙帳戶、75000元至甲帳戶、118000元至乙帳戶,合計 匯出283000元。原告因被告行為受有上開之損害,被告提供 帳戶,自應共同負責,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不認識原告,其也是被害人,原告沒有通知其 就擅自匯款到其帳戶,也是侵害其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 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 條亦有 明文。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 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 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 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有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50 、32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可稽(下稱系爭 刑案),並經核閱系爭刑案卷內事證相符,且被告對原告所 主張其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後來原告因遭詐騙而 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並未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並非無稽。至 被告雖辯稱其也是被騙云云,但被告於系爭刑案審理時已對 包括其主觀上認知將帳戶提供他人可能參與犯罪、每次有人 匯款進去,其可獲得3000元等情自承不諱,有該案判決可參 ,自不因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辯,即影響被告主觀上故意之認 定。又被告另辯稱原告匯款進其帳戶是侵害其權利云云,但 並未具體指述其何種權利受侵害,也不影響本件侵權責任之 認定,無從為有利被告之判斷。被告以上開方式參與詐欺行 為並提供助力,依前揭說明,自應視為共同行為人而與上開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遭詐騙之款項,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283,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28日起(附民卷第17頁)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