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2年度,726號
CDEV,112,橋簡,726,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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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726號
原 告 崔家秀
被 告 陸慶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1號19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下 稱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 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並應於每月1 日給付,詎被告未依約給付租金,計至111年12月27日止, 尚積欠租金216,000元,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另被告 破壞浴室、廚具,致原告另支出維修費各140,580元、59,00 0元,亦得向被告請求返還。再被告租賃期間使用水、電、 瓦斯,各積欠費用805元、1,550元、1,055元,應由被告負 擔,惟由原告代為墊付,自亦得請求被告返還。為此依系爭 租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一)被告 應給付原告418,9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的租金、水、電、瓦斯費我承認, 但浴室及廚具為自然耗損,不應由被告負擔等語,資為抗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租金,及其為被告墊付水、電及瓦斯費 用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租約、證明書、繳費憑證、瓦斯 費通知單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27頁),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並稱不主張扣除押租金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本 院依此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是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租金216,000元、水、電、瓦斯費用各805元



、1,550元、1,055元,應認有據,可以准許。(二)原告復主張被告破壞浴室、廚具,致其受有維修費各140, 580元、59,000元之損害,並提出合耕工程行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立展廚具衛浴設備公司報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 9頁至第31頁)。然按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 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 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 ,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32條定有明文 。參以原告提出之現場照片,系爭房屋浴室天花板、地板 雖多有髒汙,廚房流理台亦有貼皮脫落、不鏽鋼架生鏽、 排油煙機汙垢等情事,然髒汙、汙垢並非致令該等物品不 堪使用,尚難逕認有更換新品之必要。而廚房流理台面為 木作,貼皮脫落亦屬常見,流理台不銹鋼架則經常與水接 觸,生鏽亦非罕見,此等貼皮脫落、不銹鋼架鏽蝕尚屬依 物之性質使用而毀損,依民法第432條但書規定,當非可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況依原告提出之證明書所載, 被告於111年12月27日當面將系爭房屋整理並清潔交還予 原告,倘非真實,原告豈有於上簽名捺印之可能,則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該等金額,均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固聲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毋庸為准駁 之諭知。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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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