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2年度,871號
CDEV,112,橋小,871,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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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87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林麗芬
被 告 趙龍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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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