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呂學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瀚昌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30,8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
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