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聲字,112年度,28號
CDEV,112,橋司聲,28,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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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恒任


相 對 人 張宇光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通知受領分割共有 物補償金事件,聲請人經以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無 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結果,相對人業於民國 106年11月15日出境後迄今仍未返國,且相對人於103年8月1 2日經戶政機關遷出國外登記,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 處所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送達處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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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