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723號
TYEV,112,桃補,723,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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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23號
原 告 李昱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奇揚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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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