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事聲字,112年度,12號
TYEV,112,桃簡事聲,12,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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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事聲字第12號
聲明異議人 禾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啟文


相 對 人 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更名後:旭原行銷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郁新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以112年度司促字第934
3號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為法人,其送達處所應以其營業 處所亦即公司設立登記之地為之,縱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 ,亦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並由 法定代理人知悉,而無需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原裁定以相 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設於蘆竹區戶政事務所而需以公示送 達方式為之,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顯有違誤等語。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聲請之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 30日送達後,於10日內之112年9月4日提出異議,經司法事 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合於上開規定,先予 敘明。
三、經查,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之法定代 理人曾郁新現設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乙情,有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而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29日更名為旭原



行銷有限公司之事實,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在卷可佐(見限閱卷),堪認旭原行銷有限公司與台越 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實屬同一法人格,旭原行銷有限公司既概 括繼受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不因其後公司名 稱變更而有所不同,另相對人公司設於桃園市○○區○○路000○ 0號,且並未辦理歇業或停止營業,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支付命令對於相對 人之送達自得以上開地址為送達處所。因此,原裁定以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設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認定本件依法屬應 為公示送達情形為由,駁回異議人對相對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自有未洽,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 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部分廢棄,發回由司法事務官另 為適法妥當之處理。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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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原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