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773號
TYEV,112,桃簡,773,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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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773號
原 告 黃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品
被 告 韓豫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13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399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8,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613,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將請求之金 額變更為630,365元(見桃簡卷第55頁),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13日凌晨2時4分許,基於毀損之故意, 朝桃園市○○區○○街0巷00號之房屋潑灑紅漆,導致如附表一 所示之物品因沾有潑漆毀損,致支出修復費用金額共計630, 365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630,365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確實有潑漆之事實,但是因為原告女兒跟我有 金錢糾紛,且我只潑到汽車、機車、鞋櫃,原告請求金額過 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所主張關於被告對上址潑漆之事實有本院110年桃簡字第 1458號、112年度簡上字第227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調閱刑事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就此亦不爭執,是此部分 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物被毀損時,除 得依被害人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 至第215條之適用。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 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 第213條、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故意毀損之行為與 原告所受之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則原告主 張被告對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⒈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部分: 
 ⑴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機械 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 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規定,耐用年數3 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 536 ,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 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 。又按工項若係連工帶料, 而依工程特性或市場慣例為不可分,或於一般材料費用所佔 比例遠大於工資費用,未必另行收取工資,而僅就材料費差 額賺取利潤者,如估價時未區分工資及材料費用,原告復未 能舉證證明其中材料費用及工資之各別金額,則應逕以估價 之費用予以折舊估算。附表一編號2及3之車輛經送廠修復, 分別支出維修費用55,350元及35,000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 單為據(見附民卷第21、33頁),而依該估價單之項目記載, 並無分列工資與材料之情形,依前述說明,應屬連工帶料, 應逕以估價費用計算折舊。又原告自陳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 2及3之車輛分別使用6年及8年,有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102年8月3日陳報狀在卷可憑(見桃簡 卷第34頁、個資卷),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實際使用年數均 已逾3年,是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 分別應以5,535元及3,500元為限(計算式:55,350×1/10=5,5 35、35,000×1/10=3,500) ,故原告就附表一編號2及3之車



輛維修費用之請求應以5,535元及3,500元為限,應為適當。 ⑵車輛所有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毀損其所有車輛之侵權行為 人,固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必以該車輛之所有權人始有權利 提起此損害賠償之訴,若非車輛所有權人對於毀損該車輛之 人請求害賠償,應認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予准許。經查 ,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上開行為,致附表一編號1、4、5之 車輛受損,應賠償如附表一所示之修復費用等情,固據其提 出維修估價單影本為證(見附民卷第9至13、23至25、27至29 頁),惟查,附表一編號1、4、5車輛之車籍所有人分別為訴 外人李雅如李家銘范思杰,並非原告,此有本院依職權 調取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查 ,且為原告所自認(見本院卷第33頁),是以原告既非車輛 所有人,並無受有損害可言,此部份之請求,揆諸前開說明 ,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⒉附表一編號6至11所示部分: 
  原告復主張因被告上開行為造成附表一編號6至11所示之安 全帽、雨衣毀損,並分別請求賠償1,800元、1,000元、2,50 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共計13,700元等語,茲 有原告所提相符之費用收據(見桃簡卷第35至39頁),而該等 物品已使用之年份如附表一編號6至11備註欄所示。本院審 酌上開物品毀損之情形,但因無法確認於事發時之使用、保 存狀況如何,故參酌原告購買上開物品之價格、年份等一切 情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認上開物品於案發 時之市價為1,500、3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1 ,000元,共計7,800元,原告逾此部分請求,應無可准許。 ⒊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部分: 
 ⑴原告請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之玄關門、鞋櫃換新費用共 計134,000元(計算式:58,000+38,000+38,000=134,000 ) ,並提出工程報價單為證(見桃簡卷第46頁)。然該工程報 價單中附表一編號13、14隻鞋櫃修復費用為36,000元,則此 部分應以36,000計算修復費用以及折舊,先予敘明。依行政 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 定,其中房屋其他附屬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年,依定率遞減 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206,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 累計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 。並參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月者,以1 月計」,原告自陳上開玄關門、鞋櫃使用年 份分別為15年、7天、7天,則扣除折舊後之費用應分別為5,



800元(計算式:58,000×1/10=5,800) 、35,382元(計算式如 附表二)、35,38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逾此範疇之請求, 並無理由。
 ⑵原告請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冷氣換新費用共計70,000元, 並提出上開工程報價單為證。然冷氣是否因此潑漆事件遭毀 損被告已有爭執,本院審酌前開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潑漆範 圍並未包含冷氣,又原告並未就此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是原 告此部分請求尚無依據,應予駁回。
 ⒋附表一編號16所示部分:
  原告另主張因被告上開潑漆行為致所有之車庫玄關因沾覆油 漆失去美觀之功能而不堪使用,而支出清潔費用25,000元, 業據提出上開工程報價單為證。原告受有此等財物毀損之損 害,應可憑信,其請求此部分金額25,000元,應可准許。 ⒌綜上,經加總計算上述項目金額,本件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 償金額共計應為118,399元(計算式:5,535+3,500+7,800+5, 800+35,382+35,382+25,000=118,399),原告逾此部分之請 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8, 399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判決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敗訴失所附麗,應予 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 之證據,核均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併 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備註 1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45,250元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55,350元 3 電動機車 35,000元 4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64,200元 5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87,865元 6 兒童安全帽4頂 1,800元 3個月 7 半罩安全帽2頂 1,000元 1年 8 全罩安全帽1頂 2,500元 1個月 9 全罩安全帽1頂 2,800元 1個月 10 兒童雨衣4件 2,800元 3個月 11 大人雨衣2件 2,800元 7天 12 國堡日式玄關門9號單扇右開 58,000元 13 玄關鞋櫃矮櫃 38,000元 14 玄關鞋櫃高櫃 38,000元 15 日立變頻式窗型冷氣 70,000元 16 車庫玄關清潔工程 25,000元 總計 630,365元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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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6,000×0.206×(1/12)=618第1年折舊後價值 36,000-618=3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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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